新聞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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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弱勢用路人,何時才能不再弱勢?】
近日,台南發生一起行人穿越道糾紛事件。一名駕駛未依法停讓行人,行人踹車表示不滿,隨後遭該車人員下車圍毆。這起事件再次凸顯了弱勢用路人所面臨的困境。在道路上,行人、身障者、老年人等弱勢用路人往往處於劣勢,他們的安全和權益常常受到侵犯。在上述事件中,駕駛未依法停讓行人,是造成衝突的根本原因。行人踹車的行為雖然不妥,但其行為也是出於對自身安全的憤怒和無奈。
根據刑法第354條規定,毀損他人器物,致生財產損害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行人踹車的行為涉嫌構成毀損器物罪,但屬於告訴乃論之罪,需由車主提出告訴才能追究刑事責任。
該車人員下車架住行人並圍毆之行為,則涉嫌構成刑法第302條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。根據刑法第302-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三人以上共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,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。該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,警方應依法主動立案偵查。
警方在接到報案後,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開始調查,嚴重失職。警方作為公權力機關,有責任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,不應縱容暴力行為。
我們呼籲警方加強對弱勢用路人的保護,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。具體建議如下:
加強交通安全宣導,提升駕駛人守法意識。
在行人穿越道設置監視器,加強對路況的監控。
對暴力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,嚴肅查處。
我們希望,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,
弱勢用路人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,
在道路上也能享有平等的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