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行人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!】監督中央與地方落實!
昨(16)立法院三讀通過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設置條例》,在我們過去不斷地呼籲新國會應首重交通,優先通過行人條例以保障行人用路安全降低死傷,並與三黨立委多次拜會討論之下,得以讓攸關行人安全的法案,成為新一屆國會第一個三讀通過的法案。非常感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對於這項法規的重視,以及所有關心本條例的立法委員。
然而條例通過只是開始,後續法規中「施行細則」的制定,以及地方政府「能否真正落實」,才是行人能否真正安全的關鍵。
中央應詳細制定人行道規範在施行細則
聯盟呼籲,未來中央所制定的施行細則中應將人行道寬度明確標示在法規內,至少不應低於「1.5米」淨寬,也要考量斜度、路坑、水溝蓋、設施位置等,如此才能保障各類用路人安全通行的需求,以免設計出身障者、娃娃車等用路人無法通過的人行道,並應落實條例,勿讓人行道成為堆放雜物跟隨意停車的空間。
也應規範「施工期間替代人行空間」之設計,以免許多道路建設施工期間,未有人行空間的規劃,或是規劃未考量到身障者,讓行人最終得走在車道中間,徒增危險。
地方應立即制定廣設人行道的改善計畫
我們也再次呼籲各地方政府,既然行人設施條例已經通過,就應當 立即制定「廣設人行道的改善計畫」,要讓民眾下車後有更為友善的徒步空間,才能創建行人友善文化,活化地方商圈。 人行道的設置不一定會與停車空間相衝突,相反地,人行道的設立搭配避車彎、臨停區或外側機車格等設計,反而可以讓台灣多數過寬且無用的路側空間,成為兼顧行人與停車的設計,打造「人車共融」的城市。
各部會應共同研議如何將法規落實地方
法規中最困難的地方仍在於,中央有了完善的規劃,要如何有強制力的讓地方政府落實,以及如何確保地方設置的人行設施能符合標準,期望未來行政院各部會如交通部、內政部、教育部等能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擴大溝通討論,共同解決眼下的交通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