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政策快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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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的問題?】
昨(12/19)聯盟受國土署邀請,參加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〉草案公聽會,我們樂見「人本交通」的理念,從〈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〉的三讀通過,到逐漸往下落實到作用法中,但我們在目前的草案中,仍看到許多模糊地帶,及對於弱勢保護、權責劃分的不足。
首先,我們要求道路應全面落實人行道。
過窄巷道若無法設計專用空間,也可做人車共用,但行人路權較高或享優先權的設計,如歐洲的『woonerf設計』,確保最弱勢的用路者在所有空間都 有路可走。
並且,行人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如在人行道上劃設停車格,除了無法行走,還誘引機車違規騎上人行道;或如金門大橋,讓機車進入行人空間,完全無法保護行人,更徒增危險。
並考量行人的各式樣態,包含使用娃娃車、輪椅者⋯⋯等,應明定通用設計原則內容,可參照「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」,避免後續地方政府 因地制宜,法條第10條中,應明定人行道需為「1.5公尺淨寬度」以上,並規劃道路設施位置及保留避讓空間,尤其道路工程施工養護時,應另擬〈臨時人行空間的規範〉草案,保障各式用路人的通行需求。
再者,在法條中,國土署也大篇幅的規劃,要將「騎樓、私有土地」認定為公眾空間,將之設置為「行人專區」。
騎樓現階段的確負擔部分的行人空間,但我們要求仍應在「路側」建設 #實體人行道,而非在「路外」讓私有土地擔任公共空間的角色。除了在公共性上有瑕疵,騎樓改善曠日費時、執行困難、又易阻礙駕駛視線;且專區的改善預算、協議的內容、設立計畫等,都未能清楚交代。
試問,政府與所有權人的共同負擔的 #管養費用比例如何分配?執行上,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、使用者若不願共同負擔,如何強制約束?騎樓、私有土地,認定為公眾通行道路的 #標準是什麼?我們認為相關計畫法規過於含糊不明,也不符合公眾利益,有待商榷。
最重要的是,即使擬定這麼多作用法,中央如何讓地方政府落實?
在法案第13、14條中,中央對於違法的主管機關要罰款,但若違法機關就是政府本身要如何執行?罰款作為懲處,是否能做有效的限制與規範?中央是否能有更多更好的政策工具(如設立明確目標、未達成扣補助等),讓地方政府真正依法實施良好的行人設施?
在法案的最後,第17條中,政府將授權細則交由交通部自訂,但從今年的「記點新制」可看出,一旦法案變成行政規範,行政權僭越立法權,產生的問題將會更多。人民將不再有權監督政府、立委也無法決議條文,交通部權力將更加擴張!故我們無法同意此項。